近日,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阳寿嵩以一名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席一起追逃十三年、上诉人不认罪受贿犯罪案件的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责。
上诉人郑某某在涉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和干股,数额巨大。郑某某于2004年9月畏罪潜逃,2017年10月被抓获归案,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均对该案作无罪辩护。
庭审前,阳寿嵩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仔细核实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一线办案要求,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庭审中,阳寿嵩就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阳寿嵩认为,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上诉人进行法治教育,重点指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才是人间正道,才能平安长久。身为公职人员,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履职是宁铁两级检察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后,检察长出庭履职将在宁铁两级检察院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