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简称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或南宁铁检分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一、历史沿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始建于1954年,前身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署,同年12月更名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辖柳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957年,因国家机构调整,柳州铁路两级检察院被撤销。1979年恢复重建,成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分院,下辖柳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1982年5月,完成重建并恢复办案。1987年6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分院划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铁路局党委领导,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的业务指导,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
2007年11月,柳州铁路局搬迁南宁,更名为南宁铁路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12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南宁铁路局签署移交协议,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2012年11月,分院机关从柳州市搬迁至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183号临时办公地点办公。2016年10月,搬迁至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5号办公地点。
2018年1月,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两级院反贪、反渎转隶。2020年5月,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内设11个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第一至六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室、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务保障处。
二、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研究制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任务,对所辖基层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所辖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所辖基层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南宁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所辖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选配南宁铁路检察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三)领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规划和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