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一、本院在检察服务大厅设立律师接待室、负责接待律师阅卷。
二、律师阅卷包括律师查询、摘抄、打印、刻录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村料。
三、律师阅卷、应由本人持律师执业证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手续到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接待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复印相关证件。
四、接待人员根据律师要求,提供其所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供查阅,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电子卷宗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约定查阅电子卷宗的时间。
五、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案卷材料。
六、律师阅卷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及时清空电脑中的电子卷宗,并将律师执业证等材料扫描后交案件承办人。
七、阅卷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和卫生,禁止大声喧哗。
八、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