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铁检察分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服务指南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时间:2018-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一、本院在检察服务大厅设立律师接待室、负责接待律师阅卷。

二、律师阅卷包括律师查询、摘抄、打印、刻录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村料。

三、律师阅卷、应由本人持律师执业证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手续到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接待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复印相关证件。

四、接待人员根据律师要求,提供其所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供查阅,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电子卷宗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约定查阅电子卷宗的时间。

五、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案卷材料。

六、律师阅卷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及时清空电脑中的电子卷宗,并将律师执业证等材料扫描后交案件承办人。

七、阅卷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和卫生,禁止大声喧哗。

八、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专题一
专题二
公益诉讼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宁铁检察微信
宁铁检察微信
宁铁检察头条
宁铁检察头条
 视频点播 更多>>
2022年维护国家安全宣传片——《灯火照归人 铁检护国安》
2022年维护国家安全宣...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5号 电话:0771—5786559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