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本级(以下简称:宁铁检察分院本级),属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经费的全额保障。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本级机构设置经自治区编委批准,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政治部下设司法警察支队)、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监督管理处、行政财务装备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不含机关党委)。
(三)基本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的专门检察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基本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领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工作。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辖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掌握铁路运输治安动态,参与铁路运输治安综合治理。
6.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7.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铁路公安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9.对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1.依法承办国家赔偿事项。
12.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13.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作出解答或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14.依法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刑事侦查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5.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16.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选配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并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助上级机关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检察干部培训。
17.规划和指导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8.承办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人员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本级的财政管理方式为全额保障,编制人数67人,其中:行政编制数60人,后勤服务控制数7人。
现有在职人员55人,退休人员19人。
(五)车辆构成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本级机动车编制8辆,定编小汽车实有数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辆1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为1666.26万元,均为一般预算拨款,同比增加62.15万元,减幅3.6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开支减少。
经费拨款1666.26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度支出总预算1666.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5.74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9.76%,同比增加105.83万元,增长11.89%,增长的原因:一是正常增人增资;二是本单位绩效考评奖金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计提各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三是明确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四是新增伙食补助项目;五是新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补贴项目。
项目支出670.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0.24%,同比减少167.98万元,减幅20.0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开支减少。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9类,其中:
行政运行(检察)科目769.48万元,占本级支出46.18%,同比减少34.23万元,减幅4.26%,属于正常科目调整。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158万元,占本级支出9.48%,同比持平。
侦查监督30万元,占本级支出1.80%,同比持平。
执行监督10万元,占本级支出0.60%,同比持平。
控告申诉2万元,占本级支出0.12%,同比持平。
其他检察支出454.52万元,占本级支出27.28%,同比减少167.98万元,减幅26.9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开支减少。
住房公积金70.48万元,占本级支出4.23%,同比增加3.75万元,增长5.62%。
行政单位医疗46.99万元,占本级支出2.82%,同比增加11.52万元,增长32.48%。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24.79万元,占本级支出7.68%。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995.74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814.85万元,占本项支出81.83%,同比增加180.90万元,增长28.54%,增长的原因:一是正常增人增资;二是本单位绩效考评奖金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计提各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三是明确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四是新增伙食补助项目;五是新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补贴项目;六是调整支出结构划分。
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51.52万元,占本项支出15.2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9.37万元,占本项支出2.95%,同比减少59.53万元,减幅66.96%,减少原因是调整支出结构划分(不含公积金项目)。
(2)项目支出预算670.52万元
项目支出670.52万元,占总支出的40.24%,同比减少167.98万元,减幅20.03%,减少的原因是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开支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51.52万元。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666.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5.74万元,项目支出670.52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769.48万元,均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本级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8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办公楼维护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侦查监督3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办案支出。
执行监督1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办案支出。
控告申诉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办案支出。
其他检察支出454.5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其他检察工作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46.9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公积金70.48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院机关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24.7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本级机关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定额公用经费的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本级没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因此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性经营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绩效考核项目情况
2018年安排的绩效目标考核项目支出241.52万元,均为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是加快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合理、安全可靠的检察业务网络系统,实现与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培养一支精干的检务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
四、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8年宁铁检察分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4.52万元,均为财政预算拨款。
集中采购预算555.58万元。
通用类货物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共计70.79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50%。
专用类货物类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共计245.73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的60.75%。
通用类服务类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共计8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的21.01%。
专用类服务类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共计3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的0.74%。
五、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9.08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4.4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56.6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6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25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73.6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5万元,增加的原因是本单位1辆公务用车已报废,需购置补齐。
第三部分:宁铁检察分院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