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1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宁铁检察分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所辖基层院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所辖基层院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研究制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任务,对所辖基层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所辖基层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所辖基层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广西跨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广西区内涉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在南宁、柳州两市(市辖区)范围内由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一、二分局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及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的刑事案件;宁铁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会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十一)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南宁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所辖基层院检察长,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选配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四)领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宁铁检察分院2021年部门决算单位包括宁铁检察分院本级及其所属2个基层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其2021年部门决算同步在其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1年度总收入6169.5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169.54万元, 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909.99万元,增长44.84%。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169.54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909.99万元,增长44.84%,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二是追加了大要案办案费;三是追加了基层院检察业务综合用房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4.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 0万。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本部门2021年度总支出6169.5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169.54万元, 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909.99万元,增长44.8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5229.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监督、其他检察支出)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735.91万元,增长49.69%,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二是追加了大要案办案费;三是追加了基层院检察业务综合用房建设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36.74万元: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经费及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19.37万元,增长28.6%,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3.卫生健康支出(类)168.08万元: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按国家规定对在职干警的医疗补助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22.33万元,增长15.32%,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卫生健康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235.2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32.38万元,增长15.96%,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住房保障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5.结余分配0万元。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69.54万元, 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909.99万元,增长44.84%。其中:基本支出3727.44万元,项目支出2442.09万元。
宁铁检察分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790.2万元,支出决算6169.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2.78%。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851.73万元,支出决算为522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3.38%,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83.38%,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追加了基层院检察业务综合用房建设资金1348.1万元;二是2021年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资金360万元继续以当年追加经费形式拨付;三是年中追加了大要案办案经费90万元;四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该类经费主要用于检察工作的行政运2945.9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20.86万元、“两房”建设1348.1万元、检察监督234.4万元,其他检察支出480.15万元。
(二)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522.19万元,支出决算为536.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79%,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2.79%,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新增在职人员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实际开支增加;二是新增退休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该类经费主要用于按规定为离退休干警发放补贴66.53万元,为在职干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313.4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156.73万元。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84.21万元,支出决算为168.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24%,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8.76%,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2021年部门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金额根据编制预算计提规则自动生成,与2021年度实际开支该项目金额有较大差异。该类经费用于按规定为在职干警缴纳医疗保险150.22万元,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17.85万元。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32.07万元,支出决算为235.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36%,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1.36%,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在职人员导致住房保障支出(类)实际开支增加。该类经费用于按规定为在职干警缴纳政府公积金235.23万元。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27.44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3112.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8.64%,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38.64%,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年中追加经费较多,如追加2020年司法改革体制绩效奖金、2020年度绩效考评奖金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93.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69%,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14.31%,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减一般性项目支出保基层运转。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1.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2.55%,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27.45%,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减一般性项目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保基层运转。
(四)资本性支出0.11万元,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调整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用于购置专用设备。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5.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95%,比年初预算减少77.6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开支减少及根据上级要求本部门未安排出国培训,按照财政要求继续压减“三公”经费开支保基层运转。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3.7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07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7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3.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44%,比上年减少11.6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开支减少及按照财政要求继续压减“三公”经费开支保基层运转。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1年,宁铁检察分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3.76万元,平均每辆0.66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07万元,比上年增加1.3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较2020年公务接待活动增加,导致公务活动接待费用增加。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93.28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82.27万元,降低14.3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开支减少及根据财政要求压减一般性项目支出保基层运转,比2020年增加9.57万元,增长1.86%,增加的原因是为正常保障机关运行,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14.33万元、资本性支出减少4.76万元。具体增减情况是:办公费增加3.65万元、印刷费增加2.12万元、手续费增加0.11万元、水费增加0.8万元、电费减少7.45万元、邮电费增加5.43万元、物业管理费减少1.04万元、差旅费减少29.33万元、维修(护)费增加11.04万元、租赁费减少1.98万元、会议费减少2.45万元、培训费减少2.39万元、公务接待费增加1.32万元、被装购置费增加0.1万元、劳务费增加27.61万元、委托业务费减少14.98万元、工会经费增加3.64万元、福利费增加0.9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11.6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增加8.88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减少19.6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39.57万元、办公设备购置减少0.37万元、专用设备购置减少4.39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4.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5.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2.4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1.51%,其中:42.4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1.51%。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1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2021年部门预算中共有2个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分别为课题经费、出国经费项目,均为往年常规项目,共涉及资金11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2个,共涉及资金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37%。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无法开展该绩效自评。本部门2021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无法开展该绩效自评。
本部门组织对课题经费、出国经费项目2个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课题经费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高检发理研字〔2019〕1号)、自治区财政厅、版权局和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新广规〔2018〕3号)、《宁铁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桂检铁分发政字〔2014〕7号)《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新媒体写作编辑小组工作制度》(桂检铁分发政字〔2017〕22号)《宁铁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桂检铁分发办字〔2017〕27号)《宁铁检察机关调研工作(考评)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预算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绩效,2021年宁铁检察机关党建、检察理论调研等工作成绩突出;出国经费项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上级要求本部门未安排出国培训,财政收回出国经费项目经费,无法开展项目自评。
本部门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本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推荐预算执行,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整体支出绩效。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21年宁铁检察机关党建、检察理论调研等工作成绩突出,其中:分院第三党支部“党旗引领,同心‘跨’越”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党支部“一支部一品牌”先进典型案例,分院1名党员干警参加自治区检察院举办的“弘扬建党精神筑牢政治忠诚”百名党员讲微党课评比活动获评一等奖,柳州铁检院2篇调研文章获评区直机关工委春节回乡探亲调研文章评选一、二等奖。根据年初设定的课题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得分为100分。主要经验做法: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二是立足检察业务职能属性,多渠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上级要求本部门未安排出国培训,财政收回出国经费项目经费,无法开展项目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