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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2022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宁铁检察分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所辖基层院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所辖基层院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研究制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工作任务,对所辖基层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所辖基层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所辖基层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广西跨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广西区内涉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在南宁、柳州两市(市辖区)范围内由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一、二分局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及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的刑事案件;宁铁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会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十一)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所辖基层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南宁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所辖基层院检察长,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选配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四)领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宁铁检察分院2022年部门决算单位包括宁铁检察分院本级及其所属2个基层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其2022年部门决算同步在其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2年度总收入5066.47元,其中本年收入5066.47万元, 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103.07万元,下降17.88%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66.47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103.07万元,下降17.8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追加基建款1348.10万元,本年度未追加基建款。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4.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 0万。

6.其他收入0万元。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本部门2022年度总支出5066.4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066.47万元, 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103.07万元,下降17.88%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3958.5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监督、其他检察支出)支出。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270.96万元,下降24.3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追加了基层院检察业务综合用房建设资金,本年度未追加基建款。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24.56万元: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经费及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支出。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87.82万元,增长16.36%,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3.卫生健康支出(类)212.56万元:主要用于宁铁检察分院按国家规定对在职干警的医疗补助支出。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44.48万元,增长26.46%,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卫生健康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270.8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35.58万元,增长15.13%,增加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导致住房保障支出(类)计提基数增加。

5.结余分配0万元。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66.47万元, 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103.07万元,下降17.88%其中:基本支出3721.50万元,项目支出1344.97万元。

宁铁检察分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995.30万元,支出决算5066.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8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941.21万元,支出决算为3958.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4.59%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34.59%,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2022年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资金380万元继续以当年追加经费形式拨付;二是年中追加了办案经费20万元;三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四是严格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开支,继续压减一般性开支。该类经费主要用于检察工作的行政运行3012.52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18.98万元、、检察监督143.82万元、其他检察支出583.21万元。

(二)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589.21万元,支出决算为624.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6%,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新增在职人员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实际开支增加;二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该类经费主要用于按规定为离退休干警发放补贴72.62万元,为在职干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352.0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176.77万元、死亡抚恤23.11万元。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06.67万元,支出决算为212.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85%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2.85%,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在职人员导致卫生健康支出(类)实际开支增加。该类经费用于按规定为在职干警缴纳医疗保险177.85万元,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34.70万元。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58.20万元,支出决算为270.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8%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4.88%,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在职人员导致住房保障支出(类)实际开支增加。该类经费用于按规定为在职干警缴纳政府公积金270.81万元。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21.5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3058.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99%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15.99%,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政策性增加,年中追加经费较多,如追加2021年司法改革体制绩效奖金、2021年度奖励性补贴结算部分、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92.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60%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13.40%,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开支,继续压减一般性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8%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差异率-10.62%,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减一般性项目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保基层运转。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宁铁检察分院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9.11万元,完成预算的19.71%比上年增加3.27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疫情防控变化局势,在三公经费预算内按业务需求开支据实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8.4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66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8.4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8.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21%比上年增加4.69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疫情防控变化局势,正常开展检察办案,办案用车需求逐步恢复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2年,宁铁检察分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8.45万元,平均每辆0.88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07万元,比上年增加1.3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较2020年公务接待活动增加,导致公务活动接待费用增加。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07万元,比上年增加1.3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疫情防控变化局势,公务活动接待活动逐步增加。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0次,人次46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92.7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76.27万元,降低13.40%。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开支,继续压减一般性开支。比2021年减少0.53万元,降低0.11%减少的原因是为严格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开支,继续压减一般性开支具体增减情况是:办公费增加9.21万元、印刷费减少4.93万元、手续费减少0.14万元、水费减少1.39万元、电费增加10.34万元、邮电费减少1.31万元、物业管理费减少0.12万元、差旅费减少5.04万元、维修(护)费减少3.76万元、租赁费减少0.52万元、会议费增加0.03万元、培训费增加1.71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41万元、被装购置费增加4.78万元、劳务费减少22.15万元、委托业务费增加1.26万元、工会经费增加5.46万元、福利费增加0.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4.6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增加2.52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减少1.8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2.12万元、专用设备购置减少0.1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4.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8.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6.0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0.7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7.5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6.07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97.1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94.96%;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70.58%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1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4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22年度49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1344.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按照自评全覆盖要求,自评覆盖面原则上应达100%,下同)。2022年度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

2022年本部门组织对刑事检察办案费49个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44.97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上级要求2022年本部门未安排出国培训,财政收回出国经费项目经费。除出国经费1个项目自评等级为四等、课题经费1个项目自评等级为二等以外,本部门所有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均按期完成绩效目标,47个项目自评等级均为一等。本部门2022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97.96%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经本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47个项目评为一等,占项目总数比例95.92%1个项目评为二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04%0个项目评为三等,占项目总数比例0%1个项目评为四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04%经自评,本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在绩效指标值设置是还不够合理精准,一些项目的绩效指标完成值大于其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虽完成绩效指标考核,但偏离较大,还需进行偏差情况说明。下一步改进措施主要有改进绩效目标设置方法,以各业务部门为绩效目标设置主题,依托其检察办案工作特性,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检察办案费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降低绩效指标完成偏差率。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1)物业管理费项目125.70万元。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宁铁检察分院本级物业管理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 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25.70万元,执行数为125.7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年度内对机关内部安全运维巡查50次;二是该院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电梯机房等设备运维正常;三是提供了良好的合管理与维护、环境卫生与保洁、安防服务与保障、会议服务等物业服务;四是在该项目额度内开支物业管理费;五是该院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电梯机房等设备运维正常,支持机关工作正常运作;六是检察干警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满意度100%。自评未发现问题。

2)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费项目6万元。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 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万元,执行数为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2022年,受理民事监督案件3件,受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70件,民事行政检察受理案件共计73件;二是办结民事行政检察案件261件,结案率为357.53%;三是同期审结的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未发生超期办案情形;四是同期审结的261件案件中,有222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行政机关等宣传宁铁民行检察职能,宣传率达85%。另组织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公开听证23件次,制发检察建议2件。除此以外组织两级院一体化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五是年度内支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完成工作目标;六是同期审结的案件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4件,经检察机关开展化解工作,当事人结案后没有继续申诉,其中分院组织一体化办理一起行政监督系列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以上案件占同期审结案件总数的78.16%,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分院在2022年全区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中就一体化办案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作交流发言%。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在绩效指标值设置是还不够合理精准,一些项目的绩效指标完成值大于其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虽完成绩效指标考核,但偏离较大,还需进行偏差情况说明。下一步改进措施主要有改进绩效目标设置方法,以各业务部门为绩效目标设置主题,依托其检察办案工作特性,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检察办案费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降低绩效指标完成偏差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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