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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生患病婴儿遗弃在脸盆中随水飘走故意杀人吗?
时间:2015-08-04  作者:吕桂媛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将新生患病婴儿遗弃在脸盆中随水飘走故意杀人吗?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吕桂媛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6日,李某某的妻子在钟山县人民医院生下龙凤双胞胎,小孩出生后,医生将女儿腹腔积水的身体状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决定放弃对女儿进行治疗。女儿出生后两个小时,即2014年3月16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用花毛毯将女儿包好,并带到钟山县城富江大桥下,将一张写着“谢谢好心人,出生:2014.3.16”的纸条连同女儿放到脸盆内,置于河里让河水漂走。8时许,报案人林某某在河边捡到李某某的女儿并抱养治疗,但该婴儿不幸于次日上午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理由:李某某遗弃婴儿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其明知将女儿放入脸盆让河水漂走,脸盆随时可能发生倾覆,又或者因无人捡拾女儿而致使其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遗弃罪。理由:李某某遗弃婴儿的行为也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将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也包含在该罪名当中,也即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危险的行为。”也属于遗弃行为。在本案当中,李某某将女儿放入脸盆置于河水中,该行为确实将女儿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但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女儿的死亡,而是积极地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女儿陷入紧迫的危险,故应成立遗弃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本案意见的分歧在于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该如何区别。在本案中,行为人李某某对刚出生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将其置于室外比较危险的境地,既可能构成遗弃罪,也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等因素,综合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故意的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本案中,李某某遗弃其刚出生女儿的行为,确实将女儿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但根据他对河床的特征和具体河流情况的掌握,对女儿采取较好的保暖措施,以及希望河岸好心人捡拾抱养女儿的期盼等行为来判断,该婴儿的生命所面临的危险并不是十分迫切的,行为人也并不希望和放任女儿死亡。故李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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